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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2017年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四川首起 污染大气环境者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开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据介绍,去年四川全省法院收结案件双双突破100万件,在全国法院名列前茅,案例资源丰富,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从2014年起,四川省高院每
原标题:四川首起 污染大气环境者被判刑

昨日,四川省高院召开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据介绍,去年四川全省法院收结案件双双突破100万件,在全国法院名列前茅,案例资源丰富,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从2014年起,四川省高院每年开展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先后发布了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有力引导了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了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

四川省高院介绍,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紧密围绕服务保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展开,以产权保护、环境资源保护、职务犯罪、互联网经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社会公序良俗、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毒品犯罪、网络犯罪、企业兼并重组、信用惩戒等类型案例为重点,于去年9月面向全省法院启动了案例征集等工作,要求各中院及省高院各业务部门择优推荐出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对公正、诚信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典型案例。截至去年11月底,省高院共征集各类典型案例260件。经由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的法学专家,省律协委派的3位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省法院资深法官共同评审,最终评选出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4件、执行案例1件。

据悉,这次十大典型案例中的“邓文某等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污染大气案”是我省第一起成功审结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对于响应中央号召,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具有积极意义;“姜某操纵期货市场牟利案”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对于促进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维护国家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具有积极意义;“彭某利用职权侵吞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案”显示了法院依法打击扶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的决心;“‘一号专车’平台所派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既体现了法院从法律层面保障网约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又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全方位保障。

省高院表示,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有效传递司法正能量,更好地规范、指导、引领社会价值,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规范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遵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共同推进法治四川建设。

典型案例

案例1

邓文某等非法加工处置煤焦油污染大气案

邓文某等4人无资质非法加工生产煤焦油并销售获利,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眉山中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邓文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邓卫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缓刑,并处二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并依法禁止三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的相关活动。本案作为我省第一起成功审结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对于我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姜某操纵期货市场牟利案

姜某控制、借用42个期货账户,累计动用资金4.1亿余元,集中资金、持仓优势,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强行平仓,造成市场连续跌停,其亏损达7945万余元,并导致86个客户穿仓,穿仓金额高达1.7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省高院维持了成都中院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的刑事判决。本案作为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操纵商品期货市场案,对于促进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资本市场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3

刘某借公益之名利用直播平台诈骗案

该案去年曾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刘某到凉山布拖县以给予村民少量款物为诱饵,取得贫困群众的配合,虚构发放款物的事实,并进行录像、拍照,上传大量所谓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视频、照片至网络直播平台,向不明真相的网民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信任,并将广大爱心网民献爱心、刷礼物换取的现金据为己有。布拖县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对刘某违法所得194506.34元予以追缴。本案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显示了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精准扶贫决策部署,打击各类网络犯罪的决心,践行了“司法要为互联网公益保驾护航”的时代要求。

案例4

“一号专车”平台所派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

刘某、陈某系夫妻,陈某为她名下的私家车向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投保次日,又与笨拉拉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将私家车挂靠在与“一号专车”网络平台运营者大黄蜂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笨拉拉公司,从事“一号专车”客运业务,由刘某作为司机负责提供运输服务。刘某接受了乘客张某通过 “一号专车”网络平台发布的叫车订单,在到达目的地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张某下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恰与骑乘电动自行车经过车辆右后门的钮某发生碰剐,导致钮某摔倒受伤。经鉴定,钮某属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已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大黄蜂公司已向钮某垫付费用45万余元,刘某已向钮某垫付费用4.5万元,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已向钮某垫付费用1万元。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令刘某、陈某、张某连带赔偿钮某55万余元,笨拉拉公司、大黄蜂公司对刘某、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赔偿11万元。由于大黄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50万元;乘客张某向钮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平安财保天府支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

本案是共享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法院对网约车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将对网约车行业乃至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前景和各方利益能否均衡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本案确立的两条裁判规则不仅强化了平台公司的自律监管责任,同时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共享经济的信任并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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