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2月1日起,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6个区市民可在房屋所属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维修资金业务。
■从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市房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在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施行了13年的《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12月8日由市政府颁布。
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政实施后,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维修资金交存业务将下放到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多便利。此外,新政清晰界定交存范围,加大了对维修资金违规使用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进一步加固资金使用的安全屏障,保障业主权益。
市民少跑腿
区(市)县均实现
属地受理维修资金业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它关系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的安全便捷,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金”的作用,服务业主们安居乐业呢?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制度必不可少。
据了解,《办法》对市区两级职责做了明确的划分,要求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工作。
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一规定,按照“市级指导、属地负责、权责一致”的管理思路,为切实便民利民,原集中于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理的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监管工作将从2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起交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意味着,上述6个区的广大市民今后可以和其他区(市)县市民一样,在房屋所属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维修资金业务了。让信息多跑路,市民少跑腿,这是《办法》实施后一大便民举措。
“我们要到后子门的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交存、信息变更等各种业务,进一趟城还是有点不方便。”高新区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杨女士谈到自己的切身体会。而今后,这样的困扰将不复存在。
另一方面,除明确市、区(市)县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资金交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外,《办法》还明确了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的职责,包括对于由政府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规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应当定期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新增了质监、消防部门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的查勘确认职责;按照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增街办(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定、应急使用确认、业主委员会离任审计等方面的相应职责规定。
信息多跑腿
存量房转移登记及部分非住宅
不再交存维修资金
按照《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据记者了解,《办法》对非住宅维修资金交存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区划外,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商业类非住宅以及既有商业类非住宅,又兼含其他类型非住宅的建筑区划,应参照《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商业类非住宅是指: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的非住宅。非住宅的具体用途,应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这就意味着除商业类非住宅参照建立维修资金外,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中的
违规行为惩罚力度
维修资金业务全面实现了属地化管理,那么资金安全有保障吗?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进行了走访,参与《办法》起草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次实施联合惩戒是新政最为有效的监管措施,放管结合,一定能保障资金安全。
翻开《办法》不难发现,其明确了对挪用、虚列工程项目、虚增工程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潜在违规者形成了高压态势。
“我们小区就出现过使用了维修资金但没有进行公示的情况,搞得我们不明不白的,不晓得这笔钱用到了什么地方、到底是怎么用的。这样子我们咋能对这笔钱放心,对物管和业委会放心呢?”家住锦江区某小区的李叔叔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还是不够信任。而今后,对这类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业主不放心,不能大胆参与到维修资金的意见征集和决策、监督之中的问题,《办法》已有了“对策”——
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且在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3万-10万元不等的罚款;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业主违反规定拒不交存或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要求业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交。
对挪用、违法使用专项资金的,也有惩罚,如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且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金额10万元。另外,针对业委会违法使用、挪用,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由市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在这一点上,一经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甚至会影响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引入“第三只眼”
公开、公平、公正的第三方专业监督
确保资金安全
据了解,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共用部位,含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如何界定它们是否需要修缮,要花多少钱来修缮呢?针对资金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质疑,《办法》让“第三只眼”来帮忙——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
“《办法》将成都市自2014年开始推行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制度予以了固化”。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核心合伙人、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专家组成员廖晓丽律师介绍,正常使用3万元及以上需进行工程造价审核,按照应急使用预案和管理公约授权使用、不经业主表决的应急使用情况,进行零起点施行工程造价审核。同时,《办法》也对提供第三方监督的专业机构进行了约束,规定它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而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除以上市民能在2月1日以后明显感受到的“红利”外,新规还更新了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使用制度相关的内容,对应急使用预案制度予以固化,实现“预先授权、遇险使用”,有效解决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业主表决耗时长等问题。并严格限定应急使用的范围,取消了兜底条款,避免“搭车”使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同时还将通过构建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机制,推动实现我市新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农集区和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维修保障政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盲区。本报记者 缪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