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新疆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国家级公益林建厂采砂,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2017年5月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新源县人民检察院。该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报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其中涉及的公益损害问题。伊犁州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5组30余份证据,展示了被告非法占用公益林、造成公益林大面积损坏的事实。经过3个小时庭审,法官当庭宣判,判令被告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赔偿土地修复费用。
2017年12月26日,这起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唐努尔·阿布都热西提介绍说,此案的成功办理,为新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截至目前,经自治区人民检察机关初步梳理的12起公益诉讼案件已审批立案进入诉前程序,1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由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实际上,自2017年7月1日起,由检察机关提起试点两年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对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各级检察机关都将坚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全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随之按下“快进键”,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借鉴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紧盯环保督察发现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提前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相关情况,提高线索发现和筛选能力,形成全疆民行部门每周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摸排报告机制。
目前,新疆各地已重点摸排梳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流转和国有财产损害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线索196件,包括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2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侵害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类116件,占59%;国有土地出让类45件,占23%;国有财产保护类30件,占15%;食品药品安全类5件,占3%。
据介绍,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学习培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每月定期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公益诉讼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文件,先后选派全疆民行业务骨干80余人参加最高检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加公益诉讼知识储备,为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扎实基础。(杨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