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关系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意味着市民的房屋维修金在交存、使用等方面都将发生变化。
市民少跑腿
可在属地办理维修资金业务
据介绍,根据该《办法》对市区两级职责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便民利民,原集中于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理的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监管工作,将从2月1日起交由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意味着,上述6个区的广大市民今后可以和其他区(市)县市民一样,在房屋所属地的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维修资金业务。
《办法》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的,业主不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2018年2月1日前,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业主应当继续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新规,除商业类非住宅参照建立维修资金外,不再要求工矿仓储、商贸物流等类型非住宅业主交存维修资金。
不再“使用难”
七种应急情形可直接申请
据介绍,针对社会质疑维修资金使用不便问题,《办法》固化了应急使用预案制度,实现“预先授权、遇险使用”,有效解决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业主表决耗时长等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未建立应急使用预案或管理公约的,出现七种应急情形时,可不经业主表决,直接启动使用资金实施应急维修,让维修资金不再“使用难”。应急情形包括以下七种:屋面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漏电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为此,该《办法》明确了相关市级部门及街办(乡镇)的职责,新增了质监、消防部门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维修时的查勘确认职责;按照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增街办(乡镇)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制定、应急使用确认、业主委员会离任审计等方面的相应职责规定。
“第三只眼”监管
首次联合惩戒 处罚力度加大
针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办法》让“第三只眼”来帮忙——规定维修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解决虚高报价、虚增工程量等问题。而所有的第三方监督服务都是免费的,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该《办法》首次实施联合惩戒,如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且逾期不改正的,处虚列或虚增金额2倍以下罚款,最高罚款金额10万元。针对业委会违法使用、挪用,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会将违法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成都晚报记者 闫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