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校园建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1月31日,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提出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并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每学期开学时,中小学校要集中开展防治教育,并在学期中的《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内容,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组织家长开展培训,增强家长的法制意识。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应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予以相应惩戒。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该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者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者对其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件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为主。
我省还将建立考评和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校长、班主任的学期和学年考评;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