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记者从全省检察长会议上获悉,为全力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日前成立了职务犯罪检察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坚决拥护并全力配合改革,在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监察委员会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是党领导下执行反腐败执法办案任务的重要机关,检察工作仍然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执法办案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依据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借鉴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北京、浙江、山西三地的成功做法,结合省委及省委政法委关于检察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对接监察委员会的部署,以及湖南省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监察调查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重要部分,也是人民检察院配合、参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和做好改革后职务犯罪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对接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专门办案机构,此次成立的职务犯罪检察部试行集中统一行使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检察权,以确保中央和省委对反腐败工作部署的落实。
据了解,新成立的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必达兼任。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省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和使命担当,全力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完善制度建设,配强配齐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门办案力量,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纪律约束,确保办案工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必达
就省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答记者问
一、问:在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之后,省检察院为什么要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
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高度,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改革、自觉支持改革、全力配合改革,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在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监察委员会之后,检察机关仍然是党领导下执行反腐败执法办案任务的重要机关,检察工作仍然是党领导下的反腐败执法办案链条中的重要环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配合、参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做好改革后职务犯罪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问:检察机关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有什么依据呢?
答: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依据党中央《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二是依据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南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要求,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监察调查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三是依据湖南省委政法委关于检察机关应明确专门机构对接监察委员会的部署;四是借鉴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北京、浙江、山西三地的成功做法;五是结合我省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问: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试行集中统一行使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刑事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检察权。其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根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工作;
2、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刑事立案;
3、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4、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管辖;
5、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
6、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7、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8、指导和考核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9、对检察环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0、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问:省检察院党组对职务犯罪检察部有哪些要求?
答:省检察院党组对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成立高度重视,要求该部带领全省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和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省委的领导和省纪委的协调下,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为我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工作机制。与省监察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定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机制,确保留置手段和刑事强制措施有效衔接;建立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制度,规范移送、受理和刑事立案程序;建立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案件协商、信息通报和共享、线索移交等办案衔接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相关人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初期暂时内设4个办案组织,实行扁平化管理;编制12人,其中员额检察官8人;设主任1名,由一名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任,设副主任3-4名;工作人员全部从省检察院内部优秀检察人员中调剂。
三是加强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协调。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就案件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向前需要与监察委员会对接,往后需要与人民法院沟通。监察调查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程序,必须由检察机关进行衔接和转换。所以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协调显得尤其必要。唯其如此,才能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彰显监察体制改革成效。
四是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和业务能力。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为我们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提供了时代坐标和科学依据。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成立,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带领全省职务犯罪检察干警积极适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新模式,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抓紧修改完善原有工作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是加强权力监督,规范用权,形成制度“笼子”,确保清正廉洁。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制约,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职务犯罪检察部在集中统一行使检察环节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督制约。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权在监察委员会,审判权在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等,这些来自外部的权力和力量都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制约。在检察机关内部,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后,直接录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电脑随机分案给职务犯罪检察部的检察官,并实行全程跟踪监管;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检察官根据授权对承办案件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案件终身负责,对错案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检察机关为各层级、各个岗位的检察官制定了权力清单,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照权力清单,检察官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检察官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进行指导,更为重要的是检察官的办案活动必须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并接受其监督。2017年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监督的规定(试行)》,对监督检察官依法办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用制度管人、管案,把检察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检察官清正廉洁,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五、问:新形势下省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办好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什么新要求?
答:截止1月31日,全省各级监察委员会均已挂牌成立并启动工作,其所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始陆续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转换过去惯常的办案模式,以全新的办案思维和方式,认真办好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努力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认真办理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行动,体现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支持。
一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纪委的协调下,加强与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最根本的保证。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确保与监察委员会实现“三个有序对接”:即实现办案机构及人员有序对接;实现办案工作机制有序对接;实现线索移交等工作有序对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要深刻认识到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成效如何,是检验监察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能否巩固反腐败成果并形成反腐败斗争新合力的重要体现。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新的办案机制。今年1月,省检察院游劝荣检察长要求,在改革试点期间,我们对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比以往更为严格的程序,要以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办案质量。省检察院未雨绸缪,出台了《关于认真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对于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均应予受理,并依照法律程序审查和办理;对于监察委员会采取了留置措施,而检察机关拟决定不予逮捕的,须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并层报省检察院备案,等等。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从一开始就在检察机关实行严之又严的内部程序,是为了实现今后此类案件办理的长期规范,同时也是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力支持。
三是配齐配强办案力量。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均应配齐配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门办案力量。省检察院已带头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集中统一行使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各市州检察院和基层院可以参照执行。另一方面,省检察院发文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指挥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工作抓在手上,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把关,从机构、编制、人员、办公办案条件等各方面着力保障,确保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办理。
四是加强学习研究,适应新的办案模式。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给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带来深刻变化,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结合实际,深入学习研究,积极探索。比如,立案审查。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不同于以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程序之间的转换,后者属于同一程序内不同环节的衔接。在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是否受理该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刑事立案审查决定,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又比如,不起诉案件的复议。以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贪局等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不存在提起复议问题。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等等。这些变化对我们原来的办案模式提出挑战,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学习研究,以适应新的办案要求和模式。
五是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相关规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对于办案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政策界限不清楚等情形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办案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