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记者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江西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时某、黄某某被判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另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养护3年;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其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已经发生的鉴定费、危险废物处理费等。
法院查明,2017年4月,被告时某、黄某某共同商议决定,采用焚烧方法从废旧电子元件中提取金属出售,谋取非法利益。5月10日至16日,二被告分别从赣州、广东收购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
5月25日,二人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场厂棚内直接焚烧收购来的废旧电子元件。因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挥发有害气体,致附近多名村民因连日吸入有害气体入院治疗。
经核算,时某和黄某某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为67.27吨。经资溪县环保局认定,已焚烧的电子元件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时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处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焚烧的方式非法处置有毒危险废物67.27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大气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两被告缴纳至本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修复,8万元由两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的植树造林和养护。
当天,抚州中院还对这起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认定被告人时某、黄某某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对依法扣押的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没收,予以销毁。(记者陈璋、杨静、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