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1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1日发布消息,随着2月11日上午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省级监委领导班子全部产生,意味着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过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开启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新篇章。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随着2018年各省区市两会陆续闭幕,省级监委主任已由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随后,省级监委副主任、委员也相继在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上获得任命。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表示,在地方换届时一并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紧密衔接、统筹安排。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领导班子名单显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中,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各省(区、市)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省(区、市)纪委副书记兼任,委员主要由纪委常委兼任,同时也包括来自检察院的转隶干部。
新成立的各地监委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改革试点过程中,各省区市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把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目前,各省区市纪委监委正通过集中培训、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快人员融合、工作融合,同时,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统筹协作,尽早实现监委高效运转。
《 人民日报 》( 2018年02月12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