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说成“值班”,也得照样付加班费
只要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未能安排补休的,都须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长假虽然已经开始了,还有不少职工由于工作需要,放弃阖家团圆,坚守在岗位上。但一些单位却用“值班”等说法代替“加班”,让应有的加班费成了空中楼阁,实在让人心凉。
把“加班”说成节日“值班”,就能回避给员工加班工资?这完全是自欺欺人的小伎俩。《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今年2月16日(初一)至18日(初三)为春节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月15日(除夕)、2月19日(初四)至2月21日(初六)4天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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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把“加班”当“值班”的拙劣伎俩,企业和劳动者都心知肚明,但双方往往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主要是因为劳动者维权的艰辛和风险。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维权取证难、也没精力和时间跟单位“耗”。即便劳动者能够维权成功,获得加班费,也很可能会在日后被企业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因而,劳动者有顾忌,企业正是摸准了劳动者的脉,才在加班费的问题上有恃无恐。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不妨主动在节中和节后到企业进行检查,核对加班人数和名单,督导企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则应依法进行处罚。还应该进一步简化投诉举报的处置流程,提高维权效率,并可受理劳动者的匿名投诉举报,从而使劳动者的维权变得轻松踏实。
□李英锋(律师)
原标题:评论:“加班”说成“值班” 也得照样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