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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依法加强税收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2017年12月2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公布了《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日前,省政

2017年12月21日,李国英省长签署公布了《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办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发成、省地税局局长倪玉平、省国税局局长张德志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需要。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改革方案》同时要求创新纳税服务机制,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为落实中央精神,2016年省政府明确提出,要把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作为我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将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是创优营商环境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全省税务系统坚持问题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为重要抓手,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增强纳税人获得感。为巩固工作成果,进一步解决服务纳税人方面仍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办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三是提升税收法治水平的需要。 《改革方案》要求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省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保障方面的制度规定,较好地支持了税收征管工作。 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通知》,规定了建立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明确了部门分工,促进了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的建立。为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范化、制度化,提升我省税收法治水平,有必要制定《办法》。

问: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是加强税收执法协作的重要内容,《办法》对此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答:《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涉税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在政务活动中产生或获取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目录由省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办法》还对重点涉税信息作了列举式规定,以增强操作性。三是对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其他交换和共享方式。

问:涉税信息可能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办法》如何保障涉税信息不会被滥用呢?

答:《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相应地,《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将依据《办法》的规定严肃问责。

问: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按照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办法》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办税程序等事项,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其中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减税、免税、退税等政策信息,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纳税服务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预约办税、网络办税、同城通办等服务。三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合作机制,国税、地税信息共享、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一家受理、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四是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简化、合并纳税人报表资料,实行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能够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问: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应当体现在诚信守法者畅行无阻,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办法》针对诚信纳税机制的建立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应当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在资料报送、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简化手续、提供便利。三是税务机关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相关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问:《办法》的出台,为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下一步,关键在落实。税务机关如何发挥主责作用,推动《办法》贯彻落实?

答:税务机关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继续深化国税、地税合作,切实履行税务机关职责,推动税收保障机制有效运行。一是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作为,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抓紧建立税收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制定税收保障工作监督和考核办法。二是制定宣传方案,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办法》内容的宣传。三是省税务机关根据《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涉税信息目录,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四是省税务机关印发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指导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推进税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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