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全面修订后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新条例深化了政府法律责任和企业的违法责任,防治重点为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
昨日,市环保局邀请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丁岩林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修订后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容从52条增加到82条,明确了防治的重点、防治的主体、防治的措施及防治的责任,真正做到精准治霾。”丁岩林说,就西安而言,特定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以及气候和地形条件,决定了颗粒物污染是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方面。
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和其他挥发性有机物产生行业的发展,臭氧逐渐成为西安市春夏季节大气污染的首要“元凶”。2014年全年因臭氧污染造成8天空气质量超标,2015年全年臭氧污染造成21天空气质量超标,2016年全年臭氧污染造成37天空气质量超标,2017年臭氧污染超标更是达到61天。
所以,条例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治理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为重点,规范企业的排放行为的同时,专门针对西安市颗粒物的主要来源燃煤进行了规范;针对大气污染贡献越来越大的“臭氧”问题,条例对臭氧的主要生成来源挥发性有机物行业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政府而言,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确定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其他重点行业等。
丁岩林说,此次修法延续了环境保护领域修法的思路:重点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改变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弊端。所以,条例再次深化了政府法律责任和企业的违法责任。比方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