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法制办了解到: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我省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开始面向餐饮业、禽畜养殖业、医院、建筑工地等领域征收环境保护税。
其中,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计算方法分为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以饮食娱乐服务业为例,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能够提供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月污水排放量=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此外,该办法还提出医院和饮食娱乐服务业(娱乐业除外)的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确定,娱乐业和小型企业的污水排放系数为0.85。
对于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计算。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办法》提出,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记者 李晶 实习生 张瑞)
(责编:赵芳、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