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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体育课比赛发生碰撞一人受伤 当事三方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体育课上踢足球学生受伤的上诉案件,二审改判校方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受伤同学自行承担其余责任后果,一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体育课上踢足球学生受伤的上诉案件,二审改判校方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受伤同学自行承担其余责任后果,一起踢球的对方同学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体育课上,两个班级在体育老师安排下进行足球比赛,小汪运球时,小于从其背后扑上去抢球,两人撞在一起,小于倒地受伤。事发后,小于被送医,诊断为“右锁骨中段骨折”。小于和小汪均是未成年人。小于的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到位,小汪直接导致小于受伤,遂将学校、小汪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某一方过错,故认定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酌情认定小于、小汪、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综合考量小于的合理损失,判决学校、小汪方各赔偿1万余元。

小汪方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并向二审法院提交6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是自己抢球倒地受伤。一中院认为,本案发生于体育课上,小于虽是自己上场,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队员之一。依据相关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小于为抢球撞到小汪自己倒地受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赛前安全教育,故学校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责编:陈晨、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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