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韩振花、赵增强)在我国,子女随父姓,已形成一种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婚姻家庭中,女方争取孩子随母姓的现象逐渐增多。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晏家屯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以变更孩子姓氏为矛盾焦点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后来由于家务琐事和夫妻间的矛盾隔阂,双方感情破裂。2018年4月24日,李某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其抚养,张某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即电话联系被告张某,但女方张某觉得自己被起诉很被动,心里不平,明知双方无和好的可能,也不同意离婚。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冷静下来,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孩由其抚养,并跟随其姓张,否则决不答应李某以后探望孩子。男方李某经法官分析孩子状况,同意在抚养孩子问题上让步,但对于更改孩子姓氏,一口回绝,认为孩子姓名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自己也绝对不会同意孩子改姓,调解陷入僵局,双方争吵着离开了法院。
走访过程中,承办法官感觉,如果生硬地判决孩子的抚养、探望问题,双方肯定还会因为孩子后续的探望发生矛盾,这对于本已不幸的孩子无疑又是一种伤害。为了保护孩子,考虑到这些,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开导和劝说,希望双方多为孩子着想,争取孩子利益最大化。
5月8日,李某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主动开车送张某去派出所更改孩子姓氏,张某也表示一定竭力配合李某探望孩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现如今,女性的社会贡献越来越大,女性姓氏代表的财产权利越来越多,更多女性开始要求子女可以跟随自己的姓氏。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我们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平等保护父亲和母亲的权利,切实贯彻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