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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排除妨害执行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2  来源:凤凰生活网
核心提示:凤凰生活网讯(文鹏 王一曦)5月11日上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邓州市人大代表余锐、李明耀、李军一起来到该市蓝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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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生活网讯(文鹏 王一曦)5月11日上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邓州市人大代表余锐、李明耀、李军一起来到该市蓝湾社区,全程监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过程,邓州市公证处公证员沈洁、王付红对执行现场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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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0日,王某某、李某某与第三人洛阳铁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夫妻二人购买了第三人在邓州市开发的某小区26号楼地上一层南头一套面积为356.72平方米的房屋,并支付购买款50万元。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李某某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借用该房屋并将该房屋交给该社区居委会作为临时办公用房使用,在王某某、李某某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其夫妻二人要求社区居委会腾出该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二原告,但社区居委会拒绝腾房。后王某某、李某某将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社区居委会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并赔偿二原告房屋月租金4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房屋交还二原告之日止。

2017年9月21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社区居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位于邓州市某小区26号楼地上一层南边建筑面积为356.72平方米的房屋腾出交付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二、驳回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邓州市某社区居委会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13民终5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李某某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受理后,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邓州市某社区居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将位于邓州市某小区26号楼地上一层的房屋南边建筑面积为356.72平方米的房屋腾空,但被执行人邓州市某社区居委会未履行。执行人员遂于4月27日在社区居委会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社区居委会于4月30日前将某小区26号楼地上一层的房屋南边建筑面积为356.72平方米的房屋腾空。

今天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动警车六辆、干警20余人对该小区26号楼地上一层的房屋南边房屋强制腾空。抵达现场后,执行干警们分工协作,拉好警戒线,对执行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在人大代表和公证员的监督和公证下,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将该房屋的门锁全部打开,执行干警对里面所有物品进行登记造册,然后由搬家公司人员装车,运输至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内进行保管。在执行过程中,某社区居委会主任胡某某到达执行现场,执行干警对其进行释法明理。至上午十一时,所有物品均装车运输完毕,申请人王某某出具结案说明,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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