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禁在农村砌墙圈土 建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农村宅基地审批效率,根据耕地占补形势的变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精神,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重新进行了修订,4 月17 日公布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国土资政〔2018〕46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严格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报批。新增宅基地涉及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宅基地按照每年1-3 个批次打捆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局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审批面积标准等方面对卷宗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提倡村民集中居住,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
《通知》要求优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初为新增宅基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市局在批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时对相应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扣减。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或复垦废旧工矿、宅基地方式新增的宅基地,不占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新增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民建房应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选址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
"提倡村民集中居住。在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的单宗分散宅基地,鼓励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住宅小区。"《通知》指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逐步向集镇、中心村的集中居住点集聚。
此外,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对在城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的近期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并承诺主动放弃宅基地申请,或者已有宅基地自愿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参照城镇居民给予适当补贴。
大力推进农村空闲宅基地复垦,实现占补平衡
《通知》还强调要大力推进农村空闲宅基地复垦,实现占补平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耕地开发项目立项。对于面积较大,空闲宅基地相对集中,耕地复垦条件较好,可考虑打捆实施,优先复垦为耕地,房前屋后非耕地部分,可统筹纳入复垦范围,一并作为新增耕地计算。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耕地质量等级。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可对新增耕地进行承包经营权分配,或者长期流转给农业合作社或公司经营。
优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村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能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经土地复垦所得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全县(市、区)范围内村民建房;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新增耕地指标使用台账,在审批新增宅基地时,按照占用耕地的面积对指标进行扣减。
严禁砌围墙圈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农村的建房人口如何确定?《通知》规定,家庭建房人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家庭内现役义务兵士官、在读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的,如没有享受政府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货币补贴等相关福利,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入建房人口。夫妻双方如分属不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一方已有宅基地,则另一方不能以户主身份申请宅基地。
《通知》第10 条强调,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市范围内,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根据地类确定,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30 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10 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180 平方米。在市五区范围内,每基准户(4 人及其以下)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 平方米,4 人以上每增加1 人相应增加20 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另按每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20 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按地类核准的占地面积标准。
《通知》鼓励各地制定面积标准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第10 条所述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严禁超过相应的宅基地批准面积,严禁砌围墙圈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通知》还要求,完善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报批,从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建房申请,至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控制在20 个工作日,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