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该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公民应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不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物;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应文明饲养宠物,携犬出户时,用牵引带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在文明旅游方面,条例规定,公民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公民应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公民应文明就医,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条例还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举报。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