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给5年过渡期
我省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6月5日,记者从省编办(省事改办)了解到,我省近日出台《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式、所涉人员安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等。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多种形式的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可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使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对转企改制的单位,我省将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如何妥善安置人员?《实施意见》要求,对提前退休的人员,转企改制前的单位应按事业单位标准,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加转企改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转企改制的,可由主管部门安排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保留原事业性质人员基本工资待遇;也可辞聘另谋职业。参加转企改制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撤销、优化整合单位的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划入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单位继续聘用人员和解聘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原单位要按政策办理转移手续,相关费用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企改制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所有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也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我省强调,这项改革过程中,要严格处置管理国有资产。要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转企改制单位的资产,准确核查债权债务。转企改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稳步将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其他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撤销和整合并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还要加强党的建设。转企改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过程中,要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等,要写入转企改制企业的章程。
我省要求,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衔接。分类中未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省编办主任俞军介绍,省编办负责确定省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名单,督促各相关单位上报改革方案,按程序撤销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主管部门落实好改革的主体责任,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改革方案,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工作。省编办还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对改革进度和实施结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改革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出现突击花钱、突击进人等情况。 (徐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