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位、教育缺失、关爱不足等问题日益受到重视,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草案)》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突出强调了家庭的责任: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另一方应尽量留家照料子女。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的,应当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且无法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在家但无监护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受委托监护人系无配偶男性的,女童与受托监护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父母外出后应当定期与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或者幼儿园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每月至少二次电话或者视频联系农村留守儿童,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农村留守儿童。
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住房保障建设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居住需求。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及时了解更新在校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建立就读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生活、身心健康状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定期将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月4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记者 何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