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港两地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资金等创新资源有望进一步“畅游”,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顶层设计也将日臻完善。日前,《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也预示着深圳下一步将加大支持深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的力度,促进两地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
6月14日,记者采访了负责文件起草的深圳市科创委。据介绍,《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鼓励香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深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实际拟定的。《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将择期对外正式公布。
与此前深港两地在推动科技创新资源交流的政策文件相比,此次亮相的《管理办法》突出了四大亮点。
一是扩大“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类别。除深港联合资助项目(A类)之外,新增了深圳单方资助深港合作项目(B类)、深圳单方资助委托研发项目(C类)、深圳单方资助的香港研发项目(D类)3项项目类别。其中,B类项目包括A类项目中港方未通过但深方评审通过的项目,扩大了项目征集覆盖面;C类项目由深圳市科创委公开征集课题后向香港申请单位发布,由香港申请单位委托研发,体现了项目征集的“深圳意愿”原则;D类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独立提出申请,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香港申请单位所有,但须授权深圳市政府部门和非营利机构无偿使用,此类项目将香港的基础科研力量纳入了深圳市的科技计划体系。
二是新增类别允许资助资金跨境使用。B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双方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C类项目由香港申请单位申请承担,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完全归深圳市课题提出方所有,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允许资助资金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同样直接拨付至香港申请单位账户,允许资助资金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这为深港科技资金双向流动提供了有益探索。
三是主动适应港方习惯,细化资金预算管理。为便于资产处置,明确了D类项目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在香港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超过该设备购置或试制费的50%;为适应港方只提供收据,没有发票情况,对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科研其他费用”科目,限额在30%以内,报销时按港方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对于无法提供发票的事项,可凭项目负责人签名据实列支;为适应港方审计规则,C类、D类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拟定审计报告模板,由香港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聘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报告模板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是大幅简化项目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流程。加强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隐私保护,以申请人签名的科研诚信声明、申请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声明等代替相关证明。针对C类、D类项目香港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在受理阶段仅需在线提交经申请人签名、经单位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申请书扫描件,无须递送纸质材料,待项目立项后,相关材料连同《项目协议书》一并提交申请书原件,可大幅提高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效率。(记者 王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