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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节衣缩食买问题房被人抢占,维权不顺,气绝身亡续 南阳法院7月2日再次开庭审理问题房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1  来源:鹿鸣法援
核心提示:赵静离开人世半年后的7月2日,南阳卧龙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其房屋纠纷案。此前的2018年1月21日早上5点30,赵的生命终结在30岁的

赵静离开人世半年后的7月2日,南阳卧龙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其房屋纠纷案。此前的2018年1月21日早上5点30,赵的生命终结在30岁的年轮上。赵家人说,赵三年前买的一套房被他人突然装修占有。原本就患乳腺病的她,在得知自己打官司维权遇阻后,病情突然恶化后死亡。事隔半年后,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只是原告已由赵静转为赵的母亲带其维权。

南阳方城县广阳镇老街,20年前,赵被母亲牵着手,走出老街,到南阳谋生。

2018年1月22日,在新年将要临近的时候,赵的遗体被亲人拉回了老街。家人希望她入土为安。

赵静生于1987年,给人的印象一直是文静、秀气、孝顺。

但生活的悲凉和艰辛,却从小笼罩在她身上。在她3岁时,其刚过30岁的父亲就因心脏病不幸去世。

赵的母亲一个人带着女儿艰难度日。为了生计,在赵静10岁时,母亲带着赵到南阳讨生活。

她们寄宿在亲戚家,赵母平日靠沿街叫卖水果、瓜子、花生维持生计。

深知母亲的艰辛和不易,懂事的赵除了努力学习工作外,一直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母女的处境。

为此,她甚至荒芜了自己的感情。30岁了,仍没找到感情归宿。

大学毕业后,赵在南阳某房产公司上班。2014年初,赵偶然得知,公司一石姓领导(房产商)手中有套房要出手,该房是南阳供电公司为职工定向开发的房,主要卖给内部职工,价格优惠,其中一职工并不需要,把指标转给了石某。尽管该房手续不全,影响办房产证,但并不影响居住,赵觉得机会难得。

2014年4月,赵拿出自己多年积蓄,加上向亲友和银行的借贷,赵从石某手中买了这套位于南阳中实骏景花园2期2号楼东单元12楼西户的房子。并在南阳供电公司房建办办了购房(备案)手续,领了全套房门钥匙。

拿到房门钥匙后,赵却再拿不出钱装修。该房一直闲置。

期间,由于生活压力,导致其患上了乳腺病。加上经济窘迫,赵曾决定转让该房。

但2017年4月24日,赵意外得知,房子突然被一姓鲁的男子带人装修!

赵事后得知,鲁是一投资担保公司老板,其曾借贷给原房主石某1000多万元,石因非法集资被采取刑事措施。

鲁认为,自己有权拥有该房。鲁到物业办理装修手续。赵称因物业信息核对失误,给鲁办了装修手续。

2017年4月24日,赵发现房子被人进场装修后,立刻告知物业公司。2017年5月18日,经赵静、南阳供电公司房建办、骏景花园物业公司三方核对,证实该房的权利人系赵静所有,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在此期间,赵静和物业公司先后通过通知、报警等方式,让鲁归还装修房屋,并腾空房屋内的建筑材料,但鲁没有履行。

赵静认为,这套房子,她早在三年前就通过购买方式拿到房子钥匙,并拥有全部购房手续,对方强势进入自己的住宅并装修居住,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涉嫌非法侵宅。在报警求助无果后,2017年5月21日,赵将对方起诉法院。

赵最初请求法院认定自己合法拥有该房产,对方的行为涉嫌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产。法院审查其证据后认为,从证据看该房应属赵静,不再确权,直接认定对方是否侵权。

2017年9月19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其拥有该房权属。但赵的律师当庭提出质疑,认为对方证据属假证。法院考虑再三,还是希望先认定该房权属,再认定是否侵权。

2017年10月23日,在法院的建议下,赵撤诉。撤诉后,赵感觉有种无形的压力,赵随后精神一蹶不振,身体日渐消瘦。后来赵几次到法院重新立案未果。赵静的精神瞬间垮塌,身体突然出现一明显肿块。到医院检查得知,其原本已好转的乳腺病又复发了。赵本来以为自己能度过难关,但2018年1月21日凌晨5时许,在家居住的赵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30日下午,方城广阳镇积雪仍未融化,为数不多的几个亲友,为赵静举行了简单的安葬仪式。赵的新坟孤零零地矗立在雪地里,没有墓碑,显得孤独而凄凉。

媒体关注了赵的事情后,当地法院和政府部门主动给赵家人联系。政府还派人看望了赵母。由于身为原告的赵去世,其诉讼主体发生变化。在法院的沟通协调下,1月31日,赵家人重新立了案。

今年7月2号,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现场,原告由赵静变更为其母亲。赵的诉求仍是依法确认原告系争讼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判令被告即刻返还原告房产,并腾空房屋内的装修材料。原告方律师认为:鲁某与石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关系,鲁共借贷给石某1400多万,让石打借条1500多万的借款。而赵静和石某,中恒某公司是房屋买卖关系。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附:赵静的起诉状

原告:赵静(赵母),1987年8月15日

被告:鲁某

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系争讼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2、依法判令被告即刻返还原告房产,并腾空房屋内的装修材料。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从石某某手中购买了南阳中实骏景花园2期2号楼东单元12楼西户的房产一套。因该房产系南阳供电公司定向开发房产,原告在南阳供电公司房建办办理了合法的购房(备案)手续,并领取了全套房门的钥匙。原告购买完毕后该房产一直闲置,未做装修。

2017年4月18日,被告前往争讼房产物业客服办理装修手续,因物业工作人员信息核对失误,给被告办理了装修手续。

2017年4月24日,原告发现自己的房产被人进场装修,立刻告知物业公司。

2017年5月18日,经原告、南阳供电公司房建办、骏景花园物业公司三方核对,证实南阳中实骏景花园2期2号楼东单元12楼西户的房产权利人系原告。

在此期间,原告和物业公司采用通知、报警等多种方式,敦促被告归还装修手续,并腾空房屋内的建筑材料,但被告拒不履行。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如前诉请。

来源:鹿鸣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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