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辽宁 » 正文

全球报道:辽宁省直医保参保患者换高值药品需重新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参保患者换高值药品需重新备案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就24种高值药品的省直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崔先生和
原标题:参保患者换高值药品需重新备案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就24种高值药品的省直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崔先生和余先生分别来电咨询,更换药品如何办理?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有哪几家?为此,记者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

住院期间开具处方不予报销

通知规定,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开具处方不予报销,如因临床治疗需要必须在住院期间同时使用高值药品进行治疗的,需要经医疗机构的医保办审核同意,并按照通知确定的报销政策予以结算,不纳入该患者当次住院的统筹基金结算定额。异地就医购药的,应按省直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并需经过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的审核。

更换药品需凭诊断重新备案

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的,应凭临床医师相关诊断,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方可享受高值药品待遇。参保患者可以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处方,选择一个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购买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更换,并应在当年12月份重新确认开具处方和购药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房,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登记、审核后,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在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省直医保高值药品评估认定表》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共有7家,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含眼科用药)、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

(责编:孝媛、汤龙)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