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湖南 » 正文

全球报道: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就焦点问题进行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 三审 就焦点问题进行规范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三次审议稿就易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规

原标题: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 三审  就焦点问题进行规范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三次审议稿就易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昨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经过此前两次认真审议,并再次调研、综合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三次审议稿就当前物业管理中的物业服务费调整,车库、车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和修改完善。

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从而容易引发小区物业纠纷。根据调研中业主对此反映强烈的情况,三次审议稿对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有关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三次审议稿拟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小区车库车位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非业主

近年来,随着小区业主对停车位的需求大幅增加,业主跟物业以及开发商因为小区车位发生纠纷也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开发商为谋取利益,将车库、车位卖给非业主,侵害了业主权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车库、车位出租管理的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的,拟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前,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提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的,应当增设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基层调研时也听到了类似意见。三次审议稿就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项目,并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管理交接手续并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聂杨毅)

【链接·审议声音】

谢卫东委员:三次审议稿虽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是哪个政府部门,以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石潇纯委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一个协调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部门,以便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投诉“有门”。

肖国安委员: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内容,并明确造成人身伤害须承担法律责任,以提高法律威慑力,维护小区人员人身安全。

(责编:罗帅、曾璐)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