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福建 » 正文

全球报道: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买卖协议无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买卖协议无效2016年1月,福州某村村民周某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城镇居民胡某。双方签
原标题: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买卖协议无效

2016年1月,福州某村村民周某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给城镇居民胡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胡某向周某交付了购房款,周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2017年5月,胡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周某将胡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双方2016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胡某觉得自己按照约定交付了房款,周某也交付了房屋,双方之间的购房行为真实,周某要求返还房屋是无理之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通知》,指出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村民个人,宅基地的买卖、流转只允许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能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今年,我国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文件同时指出,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这不是让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置地,而是要使农民的闲置住房成为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的载体。(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岳江涛)

(责编:吴舟、陈蓝燕)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