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作出部署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了从坚决防范不当干预、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6个方面,逐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为防范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对环境监测活动的不当干预,《实施方案》提出对策。一是构建责任体系。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负领导责任。二是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致函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三是强化防范和惩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当干预行为。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弄虚造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四是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干预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目前,我省已实施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原始数据直传上报。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按日连续处罚。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检测设备运维机构,或配合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将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终身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