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道:“干预”农村老人住房 不是管闲事

   2018-08-01 燕赵都市报1680
核心提示:□殷国安近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殷国安

近日,湖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7月31日澎湃新闻)

荆州市部分农村家庭存在一种现象: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内,另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脏、乱、差、条件简陋的危房中,如有的村民自己住上新建的好房子,却让年老的父母住在老旧的危房。为此,四部门联合发《通告》指出,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应该说,荆州市农村存在的这一情况在全国具有普遍性。随着农民的富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农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即使在贫困地方也是这样。但问题是,不少农村都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老人住不进新盖的楼房,还是居住在过去的老屋,甚至是墙倒壁塌的危房。

这里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实际问题:如果老人不能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他们将如何安度晚年?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岂能把老人挡在门外?另一个是道德问题:孩子住楼房,老人住危房,父母和子女享受不同标准的生活,这显然与我国传统的孝道不符,也与新时代的道德要求相抵触。

过去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么,政府出来干预老人的住所问题,是不是属于多管闲事?显然不是。假如一个家庭,子女住新房,老人住危房,老人自己有时不便说什么,邻居即使觉得不好,也不便当面指出,只能听之任之。从这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老人住所问题,确实需要政府出面。

另一方面,政府出面纠正“子女住新房,老人住危房”的问题也是依法办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而自己住楼房、老人住危房就属于未尽赡养义务,是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基层政府就应该保证法律的落实。

而且,荆州市由公、检、法、司发出《通告》,也是一个不错的点子。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孝敬老人已经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司法机关应该有所作为;另一方面,这也表示,如果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则可能会被绳之以法,《通告》的要求和落实,显示了较高的权威性。

现在,发出“促孝《通告》”的地方多起来了,安徽、重庆、江西都有这方面的举措,湖北除了荆州,恩施州也早已这么做了,这个方法可以广泛复制。但在具体操作上还是要强调教育引导,《通告》发出后应留下足够的“过渡期”,同时要把动员安置工作做细,对极少数特殊情况的家庭要区别对待,帮助分析解决具体矛盾,把这件顺应民心的好事办好,努力让更多的人满意,收到弘扬孝道又皆大欢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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