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构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全面协作机制
“出国(境)随意延长时间和擅自变更线路、不开会集体研究就擅自签订承包合同、大肆收受他人财物……”省审计厅向省纪委监委移送的这一问题线索,为中江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新宁案件的顺利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查,孔新宁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像这样,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全面协作在我省已成常态。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2801件,其中立案1644件,涉及厅局级4件、县处级36件。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纪委监委和省审计厅于7月11日联合制定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着力构建联系协调、业务沟通、问题线索移送、审计成果运用以及严格落实法律责任等6项协作机制。
“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和有效举措。”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表示,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须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强化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明确归口部门
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日前向省审计厅法规处发函,反馈其移送的徐矿集团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孙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办理情况。按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无论是立案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还是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处理的,或是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者给予组织处理的,都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和省审计厅法制部门就是‘连接口’。”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同志表示,明确由省纪委监委一个归口部门与省审计厅一个归口部门具体对接,负责日常联络,解决了过去没有专责部门负责、沟通不顺畅、程序繁琐等问题。
归口联系部门一方面要负责联系问题线索移送,协调双方之间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联络沟通事项;另一方面还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综合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共同研究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提升监督质量。”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必要时,经批准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加强业务协作
今年6月,省审计厅向省纪委监委发函,商请提供近期重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涉及本人和单位的信访举报等有关情况。没过多久,省纪委监委就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省审计厅。“以往协作有点类似于‘手递手’的‘交接棒’,而现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将重点关注的重要问题情况沟通协作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实现真正的无缝对接、有效衔接,不仅效率提高了,成效也更明显了。”省审计厅法制部门负责同志深有感触地说。
而做到这些,协作运行的制度安排是保障。据了解,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将需要审计的事项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对于问题突出的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建议予以重点关注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取审计工作底稿;在查办案件或监督检查中,对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的,可商请审计机关协助查证。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前,可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信访举报信息;对审计发现需要立即核实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优先办理。
强化成果运用
协作配合制度的细化及设立的“快速通道”直接促进了审计结果的精准有效。记者近日在省纪委监委看到,省审计厅关于省直某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仅指出了主要领导应承担的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也予以明确。
“对审计结果精细化分类,明确界定责任,增强了审计结果的针对性、实效性,成果运用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以往审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建议,往往较为笼统。
从“结果”到“成果”,运用是关键。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分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需要问责的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三大类,按照不同的要求、通过不同的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分类处置。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按照问题线索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对涉及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科学界定,纪检监察机关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评估等工作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责任界定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着眼于标本兼治,强化执纪执法监督。
省审计厅厅长侯学元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强化信息沟通,扩大资源共享,促进成果运用,切实扛起审计监督重要职责。
据悉,在刚刚开始的省委第五轮巡视中,巡视机构联合审计部门深入研究“巡审结合”的合作方式、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结果运用等,进一步探索建立巡审结合制度,为增强巡视监督实效开辟新的路径。(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