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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财经报道:上交所8月20日起实施 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7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上交所调整交易机制 :8月20日起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凤凰网财经讯8月6日,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

原标题:上交所调整交易机制 :8月20日起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

凤凰网财经讯8月6日,上交所表示,为进一步维护收盘阶段的价格平稳,近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实施三分钟收盘集合竞价,并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配套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收盘交易机制及相关调整将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是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撤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是调整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本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申报范围调整如下: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即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下一步,上交所将就上述调整组织市场测试,保障收盘交易机制调整的顺利实施。

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上交所也作出了进一步回应:

1、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交易时间是如何安排的呢?

本次交易机制调整明确了股票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14:57至15:00。

对于股票交易而言,调整后,每个交易日的交易阶段将包括: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即9:15至9:25),连续竞价阶段(即9:30至11:30、13:00至14:57),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14:57至15:00),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提醒投资者注意:对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连续竞价时间仍为9:30至11:30、13:00至15:00。

2、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是怎样影响收盘价产生方式的?

此次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股票交易收盘价的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也就是,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系统将对已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成交价的确定原则同开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

对于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股票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维持不变。

3、收盘交易机制调整后,投资者能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撤销申报吗?

和每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中的后5分钟(9:20至9:25)相同,在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投资者的撤销申报。

4、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即时行情包括哪些内容?

与开盘集合竞价期间相同,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投资者在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会有何种安排?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6、对于开市期间停牌并于当日复牌的证券,投资者能否在停牌期间继续申报?后续交易如何安排?

股票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停牌期间,投资者不可以继续申报。

7、上交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开市期间停牌且须于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停复牌时间做了何种调整?

上交所对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中关于“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做了调整,将证券停牌时间调整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8、投资者参与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在申报价格方面应注意什么?

此次规则调整后,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市场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时,在申报价格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是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是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9、如果沪股通交易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投资者参与的申报是否会受到影响?

当沪股通的每日额度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用尽后,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沪股通买入申报且当日不再恢复,但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不受影响。

同日,上交所发布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通知,第四十条修改为:“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上交所还发布了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通知及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表示,“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上交所称,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以下是上交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原文: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收盘交易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的相关条款,对股票交易实施收盘集合竞价,基金、债券及债券回购的收盘价产生方式暂不调整。

(一)明确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时间

第2.4.2条修改为:“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二)增加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安排的规定

第3.4.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三)调整收盘价产生方式,对基金、债券及债券回购做专门规定

第4.1.3条修改为:“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四)规定收盘集合竞价的即时行情揭示内容

第5.2.1条修改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五)明确开市期间未成交买卖申报的相关安排

第3.5.2条修改为:“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六)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价格控制方式

1.第3.4.15条修改为:“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2.第3.4.16条修改为:“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七)调整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规定

第4.2.5条修改为:“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八)调整虚拟“量”“价”的相关表述及定义

第11.4条第(七)款至第(九)款修改为:“(七)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不能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二、本次修订后的实施安排

(一)实施日期

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8年8月20日起实施。请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业务调整内容,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暂缓实施的条款

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本次修订中的以下条款或其部分内容暂缓实施,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三)本次修订后废止的规则

本所于200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06〕9号)、2007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07〕3号)及2013 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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