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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在津开庭审理 32人受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全国首例 “套路贷”涉黑案在津开庭审理 32人受审 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法庭宣布
原标题:全国首例 “套路贷”涉黑案在津开庭审理 32人受审 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

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

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穆嘉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

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纠集二十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鸿泰鼎盛、鸿业恒鑫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转单平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造成多名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度恐惧,不敢举报、控告,有的甚至变卖房产、倾家荡产、远走他乡,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以及部分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共一百余人旁听了庭审。(记者柴莹)

概念解读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特点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性质属性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车、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责编:张静淇、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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