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是打造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眼下,不少部门和地方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那么,这些制度是不是都合法呢?记者9月4日从浙江省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和省发改委联合开展了全省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各部门共清理存在问题的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300件,已废止79件、已修改7件,拟废止65件、拟修改149件。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截至今年3月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符,涉及“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记入信用档案和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良信息的认定,信息的归集、保存、披露,失信名单的公布、失信信息的修复和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方式等有关规定。
专项清理发现,问题“黑名单”制度不在少数。比如《条例》规定了6大类不良信息将记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档案,保存和披露期限为5年。但有些地方将当事人有关信访类信息也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归集入信用档案。但有些部门出于管理需要,擅自规定了披露当事人有关纳税情况的内容。
“一些部门、地方制定的‘黑名单’制度,其认定标准、惩戒措施都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有的扩大了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认定范围,有的扩大了失信企业和人员禁止从业的年限,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统计,此次清理共涉及40余个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中省级部门清理自行制发的涉及“黑名单”制度规范性文件33件。浙江省将以此次专项清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