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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南发布“提篮子”禁令 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这样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2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湖南发布 提篮子 禁令 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这样说——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就《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原标题:湖南发布 提篮子 禁令 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这样说

——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就《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9月11日,省纪委省监委负责人接受湖南日报记者专访,就《规定》起草和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请您谈谈《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规定》的制定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制度,对领导干部履职用权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制定《规定》就是省委在新形势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行动。

二是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重要举措。2018年7月下旬,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向湖南省委反馈巡视意见时明确指出,巡视期间,干部群众对有的领导干部亲属插手工程项目,内外勾结“提篮子”谋取利益问题反映强烈。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治理“提篮子”现象列为巡视整改的重要内容,要求有关部门起草专门针对“提篮子”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在全省上下形成打击“提篮子”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治理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情况依然大量存在,这种行为滋生腐败,腐蚀干部,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特别是严重污染政治生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制度规定进行治理。

四是深化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长远之策。治理“提篮子”这一顽瘴痼疾,既要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打击力度,又要从制度入手,健全防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治本力度。《规定》的出台,是我省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规定》的制定,必将促进各级党组织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规范领导干部履职用权行为,对“提篮子”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净化我省政治生态。

问:请问《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强。即专门针对“提篮子”这一突出问题进行规范。《规定》直接把“提篮子”字眼写进标题,体现了鲜明的地域特色和问题导向,直观形象,释放出禁止“提篮子”行为的强烈信号,整个《规定》的内容都围绕如何禁止“提篮子”行为展开。

二是适用范围广。《规定》明确禁止所有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行为,规范的对象既包括领导干部,又包括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假借、假冒领导干部名义的人员,以及其他责任单位人员。《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副处以上的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突出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同时又根据监察法的要求,设置了兜底条款,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

三是便于操作执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开列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的负面清单,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建立了登记、报告、移送等制度,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义务,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文字精练,务实管用,操作性强。

问:请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20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提篮子”的概念。“提篮子”作为湖南本地方言,有必要对其内涵外延进行明确。《规定》从行为主体、依托的权力、发生的主要领域、采取的主要方式、追求的目的等方面,对“提篮子”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规定禁止“提篮子”的领域范围。从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许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开列禁止“提篮子”的负面清单。

三是对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为他人“提篮子”或者纵容、默许他人“提篮子”;不得相互为他人“提篮子”;明确领导干部发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的,或者他人以本人名义“提篮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在30日内向组织报告。

四是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发现以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的处理方式和义务责任。

五是明确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主动给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篮子”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从严查处。

六是明确对假冒领导干部“提篮子”行为的处理。

七是明确对领导干部、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等等。

问:《规定》禁止“提篮子”的主要领域是哪些?

答: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规定》重点在以下六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一是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购销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股)权、水权、林权、碳排放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二是项目报建、规划许可变更、容积率调整、用地性质改变、违法建设处置等房地产开发领域;三是矿业权审批、特许经营权许可、资质资格认证等行政审批(许可)领域;四是资产经营处置、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投融资等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领域;五是存贷款、债券、股票、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领域;六是环保、交通、产业发展、农业、教育、科研等财政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分配和使用领域。此外,还设置了兜底条款,禁止其他“提篮子”行为。目前,《规定》禁止“提篮子”以经济领域为主,以后再视情况完善。

问:请问下一步如何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抓好《规定》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自觉遵守。二是强化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记者 张斌 通讯员 肖汉学)

(责编:罗帅、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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