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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湖南楼市实行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这些情形被列入“黑名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湖南楼市实行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这些情形被列入 黑名单9月1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

原标题:湖南楼市实行失信名单管理制度 这些情形被列入 黑名单 

9月12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全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的纳入情形、实施程序、惩戒措施和动态管理方法,推动建立房地产行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根据《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业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包括,被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公布为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被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具体而言,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并推送至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或者视实际情况需要实时公布;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实施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督工作,实行逐级上报。

《办法》同时明确了黑名单认定及撤出程序,包括告知、异议、核实、决定、上报、公布、撤出等各项程序。

开发商出现9种情形,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即:(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3)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4)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5)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7)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8)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9)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物业出现6种情形,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即:(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2)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4)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5)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6)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房地产中介出现7种情形,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强调,对房地产中介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即:(1)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将有“一揽子”惩戒措施

《办法》指出,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将给予联合惩戒措施。即:(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3)暂停其相关资质、备案登记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的,进行实地符合性审查,依法依规对其资质、备案登记作撤销或降级处理;(4)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的投标活动;(5)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6)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7)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8)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9)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10)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记者 陈淦璋)

(责编:罗帅、曾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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