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辽宁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辽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细则》规定,辽宁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辽宁将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巡查每5年实现一次“全覆盖”
《实施细则》要求,辽宁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原则上每五年至少实现一次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全覆盖”。
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下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督查情况与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考核结果挂钩。
干部任命应考察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实施细则》规定,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辽宁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