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列出“负面清单”防止“灯下黑”
日前,深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在检查中发现,某区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调查取证不严谨等问题。依据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纪委监委对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如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市纪委监委近期出台《办法》,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划定“红线”,列出“负面清单”,对因工作过错触碰“红线”的将严肃追责。
追责涵盖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全链条”从线索发现、处置到案件审查、审理都要守规矩
今年初,深圳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并与市纪委合署办公。市纪委监委整合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预防腐败、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责任更大、权力更大、队伍也更大,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规范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权力的运行,成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制定《办法》,重申审查调查工作纪律,明确相关工作过错责任及责任追究,就是为了及时回应这一社会关切。”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来源更多元,此前各单位对执纪执法的要求不尽统一,《办法》的一个实务性意义是对这支队伍规范行使权力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对于推动我市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市纪委监委还配套出台了指向性和操作性更强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为审查调查工作再加一道“封印”。
什么是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办法》明确,是指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囊括审查调查流程中问题线索发现和处置、谈话函询、初核和立案、案件审理和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7大环节的工作过错一并纳入,涵盖工作全流程,形成闭环链条。此外,《办法》明确了“谁承办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的追责原则,区分了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责任、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责任等,让追责更加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