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总体目标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办法》明确,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岁的残疾儿童,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办法》明确,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区康复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增加辅助器具产品种类。各市、县(市、区)确定的救助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支出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补助。(记者 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