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6日,《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昆明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该《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权威解读。
据介绍,该《条例》共7章40条,内容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等。《条例》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都明确为保护对象,规定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地保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网络。从保护措施上看,《条例》从生物多样性的规划编制、调查与监测、行政执法、区域协作、公众参与、惠益分享、宣传教育等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坚实法制基础。”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说。
突出云南地方特色是《条例》的重要特点。董英介绍,近年来,我省在全国范围率先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引起很大反响。此次《条例》将这一做法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物物种名录、生物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云南区位特点,《条例》还明确,各级政府应支持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建立跨境保护合作机制,鼓励开展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合作和人才培养。
“目前国家层面还未出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上位法,我省率先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将对健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谭丛说,此次出台《条例》,是云南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重要举措,对保护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省环保厅副厅长高正文表示,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内容,认真执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衔接,推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更大实效。(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