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同呵护河湖清流
共护河湖清流,事关群众福祉,事关长远发展。9月29日下午,省行政中心会议中心南楼的会议室内,讨论气氛热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河(湖)长代表齐聚于此,就《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江西经验立法固定意义重大
我省一直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2015年底,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河长制,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积极谋划,高位推动,省级河(湖)长挂帅出征,巡河督导,各级河(湖)长积极履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有效破解了“九龙治水难”的问题。
“此次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固化河长制湖长制做法有着重要意义,将实现我省河长制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萌说,条例(草案)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紧扣省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职的理念,是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方式助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具体举措,也契合了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中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制度成果的内在要求。
列席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遂川县新江乡乡党委书记、新江河新江乡段河长吴映红表示,条例(草案)把行之有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为遵循,意义重大,经验可在全国推广借鉴。
进一步厘清了各级河(湖)长职责
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河(湖)长个人很难完成综合治理的任务。河(湖)长要通过监督、协调两大手段,让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承担起治理和保护的责任。
“河长制湖长制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厘清了各级河(湖)长的职责,让河(湖)长履职责权相当、有法可依。”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魏民说,河(湖)长主要承担监督协调职能,政府是本行政区水域管理、保护、治理的主体。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理顺河(湖)长与各级政府的关系。
为保障河(湖)长履职,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巡河制度、河(湖)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察督办制度,以及联合执法机制、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实现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同时明确了上下级河(湖)长的关系,规定县级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水域的下一级河(湖)长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河(湖)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村级河(湖)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湖)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问题等怠于履行河(湖)长的职责行为,将被约谈。不少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建议,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用制度约束河(湖)长履职,对于不履职的行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促进河湖管护理念深入人心
近年来,我省创新推出河长制升级版,建立了河长制部门联动机制,将24家相关部门列为河长制省级责任单位,改变了各自为政的局面。条例(草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
问题出在水里,根子在岸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陈松远说,我省是实施河长制比较早的省份之一,但各地落实的情况不平衡。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大追责力度。
治水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行动者。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徐力说,实施河长制湖长制的目的是把水治理好,建议在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治理好江河湖泊的责任义务。
为发动全社会做好河湖保护工作,条例(草案)还规定,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全省河湖保护活动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以河长制湖长制立法为契机,持续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合力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良好氛围,促进河湖管护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