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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频道:谁来查办刑讯逼供?刑诉法修改争议仍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5  来源:联合早报

《刑事诉讼法》此番修改新增缺席审判程序,也受到密切关注。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外逃贪官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引发学界及舆论对人权保障的担忧。8月27日,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将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由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扩大到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对于建立缺席审判制度表达了担忧。他认为,缺席审判制度更注重效率,有时会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发生冲突,在制度的具体设置上容易出现不能限制执法权力的情况。(详见财新网:“贪官缺席审判拟入法 权益保障引争议”)

《刑事诉讼法》拟在第五编增设一章,用七个条文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规定。具体而言,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犯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如何进行缺席审判?草案规定,由犯罪地或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应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此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为保障被告人的诉权,草案还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彭新林向财新记者表示,虽然缺席审判制度符合当前国内反腐败形势,但会造成对被告人一方诉讼权的克减,因此法院在适用这一程序时应确保犯罪事实清晰且符合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彭新林认为,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规定,意在维护控辩双方的平衡,与被告人出席审判的情形保持一致。“还有一个考虑是为了防止这类案件出现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等情况”。

引入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又一个重要内容。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宣判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财新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详列了五类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在此基础上,三审稿新增了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

在彭新林看来,目前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秉承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但速裁程序基于诉讼效率,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会免去法庭调查及辩论的环节,审判从速从快。

“未成年人案件中,如果连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都省去,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帮扶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宁可在这些案件上多投入一些司法资源,也要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彭新林强调。

据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原标题:谁来查办刑讯逼供?刑诉法修改争议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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