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台州市检察机关在浙江省率先开展了“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关注。11月1日,在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就当前“捕诉合一”改革试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以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何为“捕诉合一”?实行“捕诉合一”意义何在?对此,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杜斌介绍说,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分立”的办案模式,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职能分别由两个内设部门承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三重改革”叠加的背景下,“捕诉分立”机制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诸如诉讼效率不高、监督效果不佳、检警关系不顺等无法适应当前检察工作新形势的一系列问题。
而“捕诉合一”改革,则打破了传统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离的格局,实行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的新型办案模式。
“简而言之,原先是‘你捕我诉’,现在是‘我捕我诉’。”杜斌说。
比如,试点工作启动后,黄岩、玉环、三门检察院整合现有侦监、公诉职能,按照案件类别成立刑事检察一部和刑事检察二部。
刑事检察一部负责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七章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刑事检察二部负责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员额检察官根据业务特长,合理分配至两个部门。
原先,案件在批捕阶段则由侦监科负责,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科再介入。现在,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都由一人办理,这就大大减少了同性质重复劳动。
据统计,试点至今,黄岩、温岭、玉环、三门四个试点院共审结“捕诉合一”案件536件,据初步统计,平均审结天数比试点前缩短46.5%;报捕案件公安平均侦查期限为32.8天,比试点前缩短了7.2天。
而实行“捕诉合一”后,缺少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案件质量风险是否会增加?这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从数据看,直观反映逮捕案件质量的捕后撤案、判无罪以及判轻缓刑的指标与试点前相比是往下走的。”黄岩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黄方说,这表明,从目前来看,案件质量不仅没有出现下滑,应该说更有保障。
据了解,试点至今,四个试点院没有出现逮捕案件作撤案处理和判无罪情况;逮捕案件作不起诉1人,同比(3人)减少2人;捕后判轻缓刑比率同比基本持平。
杜斌表示,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提升办案质效,深化法律监督,强化人权保障的社会需求,在检察改革背景下科学定位并完善“捕诉合一”工作机制,确保“捕诉合一”改革在司法实践和检察改革探索中发展壮大并不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