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记者昨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包括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
日前,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做出具体规定。
在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方面,《通知》分别就提高支付比例、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予以明确。
其中,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
《通知》要求,在执行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提高支付限额方面,将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提高到30万元。
为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通知》明确,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邓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