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洪雪)送餐员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撞人致重伤二级被诉至法院,昨天,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并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南某有期徒刑一年。
检方指控,2018年7月14日2时40分许,南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大街冀北电力小区门前时,将坐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内打电话的被害人孙某撞倒,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检方认为,案发时,南某驾驶的车辆时速高于33.2km/h,违反了“轻便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km/h”的法律规定;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被告人南某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且超速行驶,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南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庭审中,南某认罪悔罪,向法庭供述了案件发生的过程:“今年7月14日凌晨两点多,我在绿地吃饭,期间喝了三瓶啤酒,后来,我看天很晚了,路上没啥人,就开着公司给配发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回家了。骑着骑着,突然发现路边有个人,但是没看清,然后就把人撞了。”
据南某说,他之前在老家做幼师,因为赚钱少,加上女朋友在房山,所以才来北京送外卖。
承办法官表示,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规定,将4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由电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本案中,南某驾驶的送餐车系机动车,大部分外卖送餐员驾驶的车都是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使用者应该持证驾驶,并且依法上号牌登记,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酒后不开车,开开心心出行,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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