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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人民陪审员怎样选任?山东出台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人民陪审员怎样选任?山东出台意见确保公平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在
原标题:人民陪审员怎样选任?山东出台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省司法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法院、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遵循依法民主原则,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遵循协同高效原则,强化部门衔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资源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

今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选任对象、选任方式做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负责,这对于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选用分离”意义重大。

“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介绍,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牵头负责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牵头负责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基础上,牵头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牵头负责告之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牵头负责确定拟任命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选名单等。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将所确定选任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牵头负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等。公安机关负责提供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掌握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诉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等。

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处长刁春风告诉记者,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基础上,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确定的拟任命人选,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两个随机’是选任工作的核心,既是确保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选任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程序安排。”刁春风说。

意见明确,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将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开就职宣誓仪式。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司法局、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切实做好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结合我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开展选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和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选任一支合法规范、代表广泛、足额完备、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民主原则。选任工作严格按照《宪法》《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公开公平原则。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发布公告、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资格审查、人选公示、公告名单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人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

(三)协同高效原则。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资源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选任工作。

三、工作职责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一)司法行政机关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1.牵头负责实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

2.牵头负责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负责受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

3.牵头负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4.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定向审查基础上,牵头负责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

5.牵头负责告之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6.牵头负责确定拟任命人选并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选名单;

7.配合做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等工作;

8.其他相关工作。

(二)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将所确定选任名额数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2.配合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

3.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工作;

4.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5.配合告知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6.配合确定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

7.牵头负责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组织就职宣誓、向社会公告任命名单并通报公安机关;

8.其他相关工作。

铁路运输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开发区法院不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分别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案件管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公安机关

1.提供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

2.配合开展发布选任公告、随机抽取候选人;

3.配合开展候选人信息采集、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工作;

4.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掌握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诉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5.配合告知候选人权利义务并征求意见;

6.配合确定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拟任名单;

7.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名额确定

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意见,报上级法院审核备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后,区分未到届继续留任、到届需改选和数量不够需增补等三类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额数。

(二)选任公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条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十一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1.随机抽选候选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初步排除不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基础上,通过“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系统”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候选人数据库。

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将本辖区内符合随机抽选条件的人口信息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2.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六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载明的报名时限等要求,接受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报名。个人申请的,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的,征得本人同意,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3.资格审查。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条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按职责分工,对随时抽选候选人开展资格审查,告知候选人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征询本人意见。通过资格审查并经本人同意的,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填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职责分工,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开展资格审查。

4.确定拟任命人选。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拟任命人选。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确定的拟任命人选,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四)任命

1.拟任公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正式任命。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将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人民陪审员。

3.公告备案。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组织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4.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组织公开就职宣誓仪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把依法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省级成立由省司法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组成的选任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市要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指导本地区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县级司法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会同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衔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抓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推动信息共享

要全面推广应用司法部“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纳入信息化轨道,实现文书格式统一、选任流程规范、信息数据共享。要严格遵守各项公民信息数据保密规定,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安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密切合作,加强数据交换、信息采集、系统对接等工作,分类建立公民人口、候选人、正式任命人员等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人选信息,切实提升随机抽选和信息管理工作质效。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公告,宣传《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特色优势,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强化教育培训工作,组织选任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的专题培训,切实提升选任工作人员能力素质。

(四)落实保障政策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完善工作保障机制。要结合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法定职责调整,建立相对应的选任管理工作机制,优化机构职能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经费配套规定的有关要求,要将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五)优化队伍结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结合性别、年龄、民族、学历、专业、行政区划分布等因素,科学组织随机抽选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优化、组成合理。要重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支持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优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确保人民陪审员代表充分广泛。

(责编:聂俊穹、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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