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聚焦审议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入三审
应推行绿色建筑管理责任制
11月20日,会议对《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河北省面临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筹办冬奥会等重大机遇的前提下,加快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着极其紧迫和重要的意义。经过几次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建议尽快通过。
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对此,杨兆廷委员认为,推行绿色建筑和发展绿色产业是为了科学可持续发展,这不单纯是一个改善人居环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保护自然环境。因此,应加入环境保护的内容。
关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内容,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对此,常思勇委员认为,应当有序推动的规定不够具体。他建议,要明确对既有建筑的改造标准,比如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要确定明确的改造计划。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规定也应该更加严格,除规定节能管理外,还应对节地、节水、节材、节能进行严格规定,加大既有建筑改造的力度。
此外,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成为此次审议的焦点。“目前该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多以经济处罚为主,为推进绿色建筑健康有效发展,应实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终身责任制。”翟志海委员建议,一旦违反绿色建筑管理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绿色建筑设计或施工等相关资质,并终身禁入绿色建筑行业;造成重大生命安全及国家财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