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理财子公司接轨可比资管机构 强化风险隔离防止向母行传染
【财联社】(记者 李愿、姜樊)经过1个月的征求意见,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同时,《办法》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使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向母行传染等。
“正式稿的调整主要是与可比资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接轨,对部分要求进行细化,或是为未来金融改革做相应的政策准备,”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徐文兵分析称,总体上调整幅度并不大,也更有利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此外,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为促进同类机构公平竞争,《办法》对“理财新规”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具体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二是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允许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理财子公司或其代销机构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是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四是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理财子公司发行产品可直接投资股市,对股市有一定的提振,”联讯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解读称,但理财主要对接低风险偏好投资者,高风险、波动率高的权益资产可能会引发净值大幅波动,与其偏好相悖。
同时,李奇霖表示,理财子公司产品可1元起购,不用临柜面签,可由银行或其他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销,对理财规模扩张构成直接的利好。
强化理财业务风险隔离防止向母行传染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从国际上看,由独立法人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将其与银行信贷、自营交易、证券投行和保险等金融业务相对分离是国际通行实践;从国内实践经验来看,证监会和原保监会均发布实施了相关制度办法,批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设立资管子公司并实施持续监管。 对此,在理财子公司风险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设置了较严格的要求:一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二是,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流动性管理等相关要求;三是,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四是,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交易管控、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五是,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据悉,银保监会已经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包括五大行、在内,当前已有20家银行公告拟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注册总规模达1170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