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的张老师遇到一档烦心事。去年他通过了合肥某区的教师招聘,原来任教的学校却不愿放张老师离职。
2015年9月,张老师通过合肥市某区中小学教师选聘,入职某中学,担任初中英语老师。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老师具有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去年上半年,他在未得到单位出具报考证明的情况下,参加合肥市另一区的教师招聘并被录取。
去年8月,张老师以口头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来任教的中学提出离职申请,未获批准。该中学开学后,张老师未到岗。该中学所在区教育体育局一直拒绝为他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去年9月起,张老师一直以聘用人员身份在新学校上课,领取课时费。今年,张老师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原任教中学和该校所在区教育体育局立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张老师通过邮寄的方式第一次递交了离职申请,虽然未获批准,但在去年9月开学后他未回原任教中学上班,该校也于2017年10月停缴了张某工资和社会保险。双方人事关系已处于非正常状态,人事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再正常履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老师在第一次提出离职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单方面解除人事关系。他于2018年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关系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可看作再次提出解除人事关系的离职申请。经过多方沟通调解,该区教体局为张老师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该校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律知识科普: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同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员在报考其他事业单位时,应该事先按规定取得原单位的同意。事后双方在已经未能履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应协助个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而不是将已经离职的员工档案扣押,限制人才流动,制造用工矛盾,造成员工累诉。(记者 徐慧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