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3月起,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信息将向社会公开。12月7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在广东人大网公布,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及监测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要适时更新监管单位名录。
按照办法规定,省、地级以上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根据省人大法委负责人的介绍,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加强监督,办法公布稿在该条款后增加规定,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监测信息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的及时报送义务,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为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的报送主体,要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以及治理修复方案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将其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按照办法规定的制度设计,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托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以及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土壤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办法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对于曾经遭受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幼儿园、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用地的,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其中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则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于无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形,则要求明确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承担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责任。(记者/骆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