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提出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主要选取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同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设置以经济效益为主,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为辅的相关联动指标。
《意见》强调,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总额增、效益降工资总额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此外,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按本行业平均工资合理增加(减少)。
《意见》强调,要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意见》指出,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国有企业应净化工资发放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
同时,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水平应兼顾薪酬市场竞争力和企业工资持续增长能力;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应突出向关键岗位倾斜;建立“总薪酬”理念,全口径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管理。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向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