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月26日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根据《办法》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据了解,市住建局于2015年6月印发《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规范已售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活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住建局在对该暂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
深圳已于2013年停止集中建设供应经适房。那么,此次发布的新规适用哪些经适房呢?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适用范围与《暂行办法》一致,即自2008年1月18日起至停止建设供应之前,市、区(含新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
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在《办法》中均予以沿用,主要内容包括: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按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增值收益按《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比例及公式计算;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选择按规定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等方式继承。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此次发布的《办法》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经适房权利人登记结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申请追加的,配偶需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作为经适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办法》还对市区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区属经适房的审核、批复改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并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记者 窦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