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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中国“常州毒地案”二审 污染企业被判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常州毒地案”二审 污染企业被判道歉2016年4月24日,江苏常州,环境监测车开进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园。资料图片/视觉中国2

原标题:“常州毒地案”二审 污染企业被判道歉

2016年4月24日,江苏常州,环境监测车开进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园。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学校的多名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多人出现皮炎、湿疹、血液指标异常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家长们怀疑,孩子的病可能和学校对面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的空地有关。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介入,起诉涉事企业。该案被称为“常州毒地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益组织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昨日上午,“常州毒地案”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法庭认为,三家造成污染的化工企业应该就造成污染的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向两家公益组织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

“自然之友”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判决结果在预期之内,判处企业赔礼道歉是小小的突破。但“绿发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这一结果并未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形成震慑。

公开道歉请求获支持

12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在庭上,控辩双方就三化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和是否向公众赔礼道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绿发会”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案涉污染地块周边三公里内的十万居民都属于污染受体,可能会受到污染的潜在影响,三家化工企业是污染责任人,应该承担对环境的修复治理责任,并向曾经受到过环境污染侵害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师生和周边居民道歉。

“按照环保部规定,明确土地使用权,由受让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常隆化工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公司已经和常州市新北区国土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另外两家化工企业也认为,三家企业不应该承担修复责任,并以污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拒绝道歉。

此次判决中,两家环保组织要求企业公开道歉的请求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法庭认为,虽然污染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发展局限,难以要求三家化工企业就其的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三家企业均有不当处置行为。

尤其是常隆公司,在生产期间,先后20次因超标排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进行相关生产、违法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搬迁工程中发生过废液倾倒,导致局部土壤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道歉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造成污染的常隆、常宇、华达三家化工企业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造成污染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两家环保组织还提出,由三家化工企业承担政府支出的修复费用。但法庭认为,请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绿发会”的代理人赵光认为,这个结果并没有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

“常外污染”事件

郭华(化名)曾是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两年前,他的儿子正在读初中。2015年9月,常州市新北区的重点学校外国语学校从市中心迁到了郊区的新址,三个月后,部分学生身上出现了红疹、痘痘,家长们组织起来,带孩子去医院检查。

据央视报道,学校先后有641名学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其中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和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还被查出了淋巴癌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家长们很快将目标锁定在学校一路之隔的空地上,那里正在进行土地修复。他们从网上查出,那里此前曾是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和华达公司三家化工企业的所在地。规模最大的常隆化工,在那里住了52年,因此,那块空地也被称为“常隆地块”。

“企业搬迁前就地掩埋了大量无法处理的化工危废材料,这里的地块一直散发恶臭味道,地面是红褐色,草都长不出来。”家长们在材料中反映。

此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联合多部门成立调查组在常州进行调查和分析工作。

2016年4月19日至5月20日,调查组就常外事件相关环境问题开展调查。调查组认为,“常隆地块”修复工作的施工和监管存在问题,但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园环境安全;专家组也经过现场实地查看、就诊体检资料分析等认为,未发现明显异常。"常隆地块"周边居民健康状况和常州市其他地区同期水平没有明显差异。常外2016届初三毕业生体质健康状况与其他学校学生没有明显差异。”

如今,家长和孩子们的生活已经逐渐回归平静。那块散发臭味的“毒地”,也根据规划建成以“生态、休闲、健身”为主题的运动公园。

公益组织的诉讼

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发生之后,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以“毒地”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为由,对三家涉嫌造成环境污染的化工企业常隆、常宇和华达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周后,“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这起案件被称为“常州毒地案。”

2016年12月21日,“常州毒地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两原告环保组织提出,三被告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的“常隆地块”和周边环境。化工企业撤离时,并未对受污染地块进行修复处理,才导致后来搬入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出现不适反应。

法院审理查明,“常隆地块”确实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拟对“常隆地块”进行商业住宅项目开发,曾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常隆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并编制了《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报告》和《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两份报告。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经组织开展了对“常隆地块”环境污染的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以“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为由,驳回了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家组织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两家环保组织不服判决,于2017年2月7日提起上诉。

绿发会的诉讼代理人赵光解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分两种:不涉及财产的案件按照件数收费,涉及财产诉求的,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一审时,法院是按照涉及财产的案件计算是受理费。”赵光说。二审判决书中显示,一审庭审时,“绿发会”委托代理人赵光三次提到,按照2013年8月土壤、地下水修复方案备稿中3.773亿-3.942亿元酌定被告承担修复责任。结果,“绿发会”和“自然之友”败诉,法院判决两家环保组织以3.7亿元的百分比例交纳189万余元。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两家公益组织提出的由三家化工企业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而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为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共200元,由三被告承担。

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王洪春 

责任编辑:任业刚 UN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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