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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做好经济普查服务 推动高质量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3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做好经济普查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决定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首次开
原标题:做好经济普查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决定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首次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省情省力调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不仅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领域的大事、要事,更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

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新时代福建省经济社会家底,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征,将为福建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最终将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型调查。

一年多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福建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19年元月1日,全省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将全面展开。现场登记工作是经济普查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只有普查登记数据真实,才能保证普查数据的质量,才能保证经济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以赴、扎实推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打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攻坚战,确保采集到的普查数据能够真实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经济社会变化的实际情况。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经济普查工作摆上当前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普查机构要深入现场,加强对现场登记工作的具体指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普查工作。

要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创新普查、为民普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都负有依法履行经济普查的义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提供虚假及不完整普查资料和干扰、妨碍普查工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给予保密,不作为任何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

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要树立强烈的事业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要求,认真负责、准确细致、一丝不苟地开展现场调查登记,保证采集到的数据客观真实,从源头上严格把好质量关。

宣传新闻部门要把宣传工作贯穿经济普查全过程,特别是在普查现场调查登记阶段,组织新闻记者深入一线采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经济普查工作任务光荣而又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信心、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扎实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圆满完成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做出贡献。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联网直报单位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联网直报单位负责人:

您好!感谢你单位一直以来对统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对于了解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家底”,科学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新成就,客观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进展和经济发展新动能,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科学性,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工作即将开始,为方便你单位顺利上报,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规定,你单位2018年统计年报作为普查内容,请按照联网直报要求报送普查数据。开网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零时,填报截止时间为3月10日24时。如有问题请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网站(http://www.lwzb.cn/)或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100-16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按照普查方案规定,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机构还会组织普查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数据检查与核实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你单位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591-88019242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0591-87858352、8798870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经济普查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你单位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

为提高普查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开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请你单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你单位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591-88019242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0591-87858352、8798870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告知书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由于个体经营户数量众多,正式普查时我们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抽中的个体经营户进行上门调查,您就属于我们抽中的调查对象。您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入户登记时普查员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开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您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591-88019242

福建省经济普查办公室业务咨询电话:0591-87858352、87988701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10-68512113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邮箱:fgjc@stats.gov.cn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福建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

(责编:林东晓、吴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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